过了一会儿,秦无双看没有人有答案了。
正好大家在,刚好给他们灌输点改变的想法先。
他道:“我们要吃饱非常简单,大家听我说,”
他顿来顿,接着道:“我们的农田要规划,另外要想办法让水稻高产起来!解决这两样就可以吃饱了!”
(这个时候是还没有红薯的,不然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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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可能会饥荒?)
村民们开始七嘴八舌的讨论了:
“规划是什么?”
“怎么规划?”
“水稻不是一直种的吗?”
“可以改的吗?”
“怎么改?”
“谁会改?”
“真的可以吗?”
......
村民们的质疑声音一直在响。
每个人想改变想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如果一个人可以改变想法,肯定会有意想不到的事情、或者说是财富的改变,这种改变多数是增加财富的过程。
想想这种奴隶制度,已经上千年来,怎么可能一下改变得过来?
(科普:奴隶制(slavery,是指奴隶主拥有奴隶的制度。劳力活动须以奴隶为主,无报酬,且无人身自由。奴隶一般来源于战俘、被占领地区原住民、负债者和罪犯,近古和近代的奴隶多从非洲等地方拐卖到欧洲的殖民地。
古代最典型的奴隶制是古罗马,此外,古代巴比伦、古代埃及、古代希腊、古代中国,南北战争以前的美国南方,以及以前一些英国、法国、俄罗斯帝国的殖民地都属于奴隶制。然而,关于奴隶社会是否为任何地域、任何国家的必经阶段的观点,仍存在着争议。
)
中国奴隶制
是从商开始,历经、西周、春秋,魏晋南北朝时期奴隶制已逐步消亡。
商、周时代,奴隶多产生于战争,从敌方周边部落俘虏成为奴隶,特别是商和西周的奴隶,大概绝大多数都来自这些人。从殷墟甲骨文和西周铜器铭文可以看出,无论是商、周王朝或是其敌对的部落,都力争在军事行动中擒获战俘并掠取对方人口。商代贵族获得的大量羌人、夷人俘虏,一部分用作人殉人祭,一部分则沦为奴隶。也有因犯罪被贬为奴隶的,有官奴和私属之分。
印度奴隶制
古希腊历史学家Arrian在他的著作Indica里写道: “这一点在印度也是值得注意的,即整个印度都是自由的,根本没有一个印度人是奴隶,在这一点上他们和拉科尼亚人一样。然而拉科尼亚人使用希洛特人作为奴隶,但印度根本就没有奴隶,更谈不上任何印度人成为奴隶。”但印度却带有严重种族歧视的种姓制度。
古罗马奴隶制
奴隶通过被一种称作Mancipatio的方式进行买卖。在罗马共和国时期和罗马帝国初期大约有15%-20%的人口为奴隶,主人可以合法地杀死奴隶,一直到公元2世纪有关保护奴隶的法律才被设立。尽管如此,各种复杂的社会原因使得这样的情况很少发生。颁布于公元前82年的Cornelian法禁止主人在任何场合杀死奴隶;前32年的Petronian法禁止主人强迫奴隶进入竞技场搏斗。古罗马历史学家Suetonius写道,在克劳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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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统治时期,如果主人忽视奴隶的健康问题并导致其死亡,则该主人要被判处谋杀罪;并且,如果一个奴隶在Asclepius神庙得到医疗并恢复,他将获得自由。
图拉真时期的斯多葛学派演说家Dio Chrysostom用两天时间在集会论坛上做了两次对奴隶制度的谴责的演说(14和15.Seneca the Elder在公元1世纪记载道,那些对奴隶残暴的主人会被当众羞辱。公元2世纪哈德良修改了Cornelian法和Petronian法。
公元3世纪Caracalla时期的斯多葛学派法学家Ulpian通过法律禁止了父母将自己孩子卖为奴隶的行为。最后一位有名的异教徒皇帝戴克里先在公元3世纪末4世纪初法令禁止债权人奴役债务人,并且禁止男人为还债而将卖身成为奴隶。一位罗马居民Vedius Pollio据说将他的奴隶的尸体喂鱼;4世纪时期的喜爱基督教的罗马皇帝Gratian规定任何控告其主人的奴隶要被当即烧死,但是这项法律一般只用于企图对皇帝不利的人,而参与反叛的罗马奴隶通常会被钉在十字架上处死。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奴隶制通常与杀婴联系在一起。一些被遗弃的婴儿会被贩卖奴隶的商人所救,然后他们把婴儿抚养成奴隶。
古希腊奴隶制
斯巴达城邦的一个独特之处在于他们依靠黑劳士人从事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这样便使得斯巴达人能够全力以赴进行军事训练与战争准备,而这些又可以用来防止奴隶暴动。 一直到公元12世纪,拜占庭都拥有着大量的异教徒奴隶来为国家和个人家庭工作。
12世纪末抵抗奴隶制的力量日益强盛,但是像美国那样的解放奴隶宣言运动却从没有出现过。 在拜占庭时期的早期男性奴隶通常是要被阉割的,这一传统源自罗马帝国。甚至一些陆军和海军的重要将领如波斯的征服者Narses都曾被阉割,这通常是由于太监无法对皇帝造成威胁,所以他们较容易担任更高的职位(皇帝从来不会被阉割。然而,一旦西方的观念在拜占庭盛行以后,阉割就带有了耻辱的含义。
古埃及奴隶制
中王国前期古王国第1至22王朝埃及为奴隶制王朝,之后的中王国时期封建社会的胚胎已经开始萌芽了,就是一个特殊的阶层兴起——涅杰斯
埃及第24王朝法老波克霍利斯为缓解过多自由民变为债务奴隶的状况所实施的改革,废除了债务奴隶制。其内容是:(1)禁止本利之和超过本金双倍,即利息不能超过本金;(2)债权人只能索取债务人的财产作抵偿,而不能占取债务人的人身,因为财产属于个人,而公民人身属于国家,国家需要他们服役。这项改革的结果如何不得而知,大概收效甚微。(梭伦颁布的解负令,从这个改革中汲取了有用的东西
其实今天的印度都还是姓氏制度等级很严重。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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